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整合类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整合类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提升改造工作进度,规范工业园区运营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中被设立为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分园、计划进行整合提升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成立北辰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区整合类工业园区的管理主体,负责指导督促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总体督导、规划衔接、环保安全、体制机制5个功能组和整合类工业园区入驻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分为体制整合和提升改造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体制整合阶段,采取“一区多园+委托代管”的模式实现整合;第二阶段为提升改造阶段,鼓励引导有实力的园区建设、招商、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管理,从根本上实现园区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北辰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类工业园区的总体管理;整合类工业园区入驻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未纳入“北辰区项目引进联审”范围的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开展评审工作;各镇政府受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负责辖区内整合类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园区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的第三方单位,按照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属地镇政府的共同委托,结合实际负责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提升改造目标
第六条 工业园区应通过提升改造,实现如下改造目标:
(一)符合国家以及市、区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三)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四)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并报审批准;
(五)具备完善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
(六)园区新引进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
(七)国家和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作为工业园区提升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推进园区整合提升,推动工业园区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园区招商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北辰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由开发区、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办、合作交流办、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
每个工业园区的所在地属地镇政府应设立工业园区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应履行下列职责:
对全区整合类工业园区进行统一管理,指导督促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编制工作指导园区城规、土规编制调整,组织编制园区城市设计、产业规划,推动园区开发建设、项目招商,对园区入驻项目评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条 工业园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北辰区整合类工业园区拟入驻项目评审工作办法》规定,根据工业园区招商情况,针对未纳入全区项目引进联审工作范畴的拟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召开项目评审会,对拟入驻园区项目开展评审。经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方可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 受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属地镇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调整园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做到两规相符;
(二)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规划和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工业园区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等工作;
(五)拓展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融资渠道;
(六)属地镇政府和开发区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未经全区项目引进联审或工业园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驻工业园区建设、生产、经营。
第四章 督导考核
第十三条 针对整合类园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情况,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镇和第三方开发建设、招商运营单位进行督导考核。
第十四条 对于各镇的督导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二)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情况;
(三)园区地块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编制工作;
(四)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规划环评等相关规划和手续完善情况;
(五)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善情况;
(六)园区安全、环保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园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无“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等;
(七)入驻项目联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新入驻项目是否全部经过全区项目引进联审或整合类工业园区入驻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
(八)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淘汰情况;
(九)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用地、提高用地效率情况;
(十)园区引进第三方参与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管理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第三方单位的督导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情况;
(二)园区安全、环保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园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无“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等;
(三)园区招商引资和产业规划落实情况;
(四)园区税收产出落实情况;
(五)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用地、提高用地效率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和第三方单位要结合督导考核内容,对辖区内整合类工业园区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在每年12月中旬形成园区日常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通过汇报交流、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整合类工业园区日常管理运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